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