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