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