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