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