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