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八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不得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进行采猎,不得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 前款关于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和禁止使用的工具,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确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