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七条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该计划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医药管理部门(含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管理该项工作的有关部门,下同)会同同级野生动物、植物管理部门制定,报上一级医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