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第四条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以下简称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