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药用部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限量出口。

实行限量出口和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品种,由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