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
对体况良好、无需再采取治疗措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合该野生动物生存的野外环境放至野外。
对收容救护后死亡的野生动物,应当进行检疫;检疫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检疫合格且按照规定需要保存的,应当采取妥当措施予以保存。
对经救护治疗但仍不适宜放至野外的野生动物和死亡后经检疫合格、确有利用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具有相应批准权限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配处理。
处理执法机关查扣后移交的野生动物,事先应当征求原执法机关的意见,还应当遵守罚没物品处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