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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从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获得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中国领域的,参照本办法对进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期限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海关总署共同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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