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商品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