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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 第二条 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 第四条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代表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第五条 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依法对被许可人使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禁止进出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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