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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节

第三章 物种证明核发

第一节 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的内容和国家濒管办公布的管辖区域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核发物种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合同;申请商业性进出口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允许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资质证明。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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