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主要包括:

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

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

拟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岸线长度;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