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