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依照本规定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公布时,将公布公告抄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