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批准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刊登。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