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按照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本办法所称价格指数行为主体,是指编制发布价格指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