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可以视情况终止价格指数,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终止之日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在指数发布渠道显著位置对外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终止原因;

在终止之日前继续运行维护和发布价格指数;

归档信息保存至本办法规定期限;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