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对价格指数的自我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具备条件的满足情况;
价格指数编制方案调整和执行情况;
价格指数发布方式和信息披露情况;
价格指数运行维护的规范性和独立性情况;
信息归档情况;
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价格指数行为主体应当具备条件的满足情况;
价格指数编制方案调整和执行情况;
价格指数发布方式和信息披露情况;
价格指数运行维护的规范性和独立性情况;
信息归档情况;
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