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价格指数的命名应当符合价格指数所反映市场的状况。
冠以“中国”、“全国”等字样的价格指数,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全国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全国市场价格情况。
冠以区域性名称的,应当在价格指数编制方案中充分证明,信息采集点覆盖的相应商品或服务市场交易规模在该区域市场中的占比,以及该覆盖面能够准确有效地反映该区域市场价格情况。
禁止使用国家明文规定限制使用的词汇。
不得与政府部门编制的价格指数中英文名称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