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积极配合监审机构工作,按规定如实提供成本资料及相关资料。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少于第十五条规定内容的,成本监审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