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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审核按下列程序实施:

成本监审机构受理成本申请报告或接受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报送的成本资料;

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审核;

根据成本监审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