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所在地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遗产不被破坏,基本功能、范围和界线不被改变。 遗产基本功能、范围和界线确需调整的,由遗产所在地县、市(地)级人民政府按照原申报程序提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