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2年) 第四条 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