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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2022年)

发布机关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 第二条 新污染物主要来源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海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条 本清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本清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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