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 3.

3. 加快新车排放标准实施进程

实施国家第Ⅳ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适时颁布实施国家第Ⅴ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鼓励有条件地区提前实施下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2015年起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完善机动车环保型式核准和强制认证制度,不断扩大环保监督检查覆盖范围,确保企业批量生产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生产、销售。严格外地转入车辆环境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