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 2.

2. 推动油品配套升级

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颁布实施第四、第五阶段车用燃油国家标准。2013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汽油(硫含量不大于50ppm),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优先实施;2013年7月1日前,将普通柴油硫含量降低至350ppm以下;逐步将远洋船舶用燃料硫含量降低至2000ppm以下。

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车用油品的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保障油品质量。高速公路及城市市区加油站销售的车用燃油必须达到《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标准。推进配套尿素加注站建设,2015年底前全面建成尿素加注网络,确保柴油车SCR装置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