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 (二)
(二) 严格考核评估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在规划期末,组织开展规划终期评估。规划年度考核与终期评估结果向国务院报告,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并向社会公开。对规划完成情况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未通过的省(区、市)进行通报;对项目进展缓慢、大气环境污染严重的城市,实施阶段性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方面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