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2年) (二)
(二) 效益分析
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将新增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约228万吨/年、氮氧化物减排能力约359万吨/年、颗粒物减排能力约148万吨/年、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能力约152.5万吨/年,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光化学烟雾、灰霾、酸雨污染有所减轻,共计减少社会经济损失约2万亿元。
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将新增二氧化硫减排能力约228万吨/年、氮氧化物减排能力约359万吨/年、颗粒物减排能力约148万吨/年、挥发性有机物减排能力约152.5万吨/年,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光化学烟雾、灰霾、酸雨污染有所减轻,共计减少社会经济损失约2万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