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四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三)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