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第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