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四十五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