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四条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三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