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