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