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第五章 遗体火化与安葬 第三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201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遗体火化与安葬 第三十四条 对事发地属于土葬改革区且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可以对遇难人员遗体进行土葬处理。土葬时,应当整齐排放遗体,确保安葬位置、遗体、编号一一对应。对遇难人员家属提出火化遗体要求的,可安排附近具备火化条件的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火化服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