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条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标准、时限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税收违法案件,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案情复杂程度和查处工作需要确定督办案件。 省以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报告的范围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