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督办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主要包括:
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国务院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在全国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税收违法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督办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范围和标准,由本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别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