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8年) 第三章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公布 第七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八条 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 第十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 第十一条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第十二条 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