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