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意见、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