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重大活动承办方选择活动主办场所、相关服务场所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场所:

具备双回路及以上供电电源且自备应急电源容量满足重要负荷用电要求;

符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用电安全制度健全,运行管理规范,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完好。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场所,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采取改造用电设施、建设临时电力工程、租赁应急电源等方式,提高供电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