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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202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电力设施安全保卫

第二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长效机制,综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外力破坏、盗窃、恐怖袭击等因素影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地方政府指导下与公安、当地群众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重大活动的时段安排和重要电力设施对重大活动可靠供电的影响程度,确定重要电力设施的保卫方式。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按照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电力设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配置、使用、维护安保器材和防暴装置。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重要电力设施内部及周界安装视频监控等技防系统,并保证技防系统投入使用后的设备可靠性及数据准确性。 第三十条 重要电力生产场所应当实行分区管理和现场准入制度,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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