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应当积极推进利用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档案利用。责任部门利用已移交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优先保证。

责任部门保管的档案对外提供利用的,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