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医疗机构名称;
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患方的要求;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医疗机构名称;
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患方的要求;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