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六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