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201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