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