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