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

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不得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